第一条

有效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保障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