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四十二条有效土地使用权抵押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合同书;(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三)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租赁或者转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四)抵押人必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合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