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合同书;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三)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租赁或者转让合同约定的年限;

(四)抵押人必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合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