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抵押人提出申请;

(二)由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抵押双方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身份证件共同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