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四十三条有效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抵押人提出申请;(二)由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三)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抵押双方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身份证件共同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