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八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租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书;(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四)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足额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