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九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租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出租人提出申请;(二)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三)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