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七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