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十六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手续,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