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十五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