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十四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转让人提出申请;(二)由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三)由转让双方依法缴纳税费;(四)转让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受让人交纳变更登记费,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