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转让人提出申请;

(二)由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三)由转让双方依法缴纳税费;

(四)转让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受让人交纳变更登记费,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