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九条有效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须提出申请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