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