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八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