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七条有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和底价,不得低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基准地价。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