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六条有效土地使用权招标成交后,中标者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出让合同的,撤销中标资格。土地使用者未按期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