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协议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土地使用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并递交有关资料证明和文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申请、文件等进行审查论证,并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四)土地使用者须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