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拍卖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用地规划要求和拍卖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时间、地点;
(二)参加竞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报名,索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规则”等文件资料;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者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应价牌;
(四)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持拍卖,并与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当场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由土地使用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五)土地使用权获得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