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保护林地植被,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区域实行封山禁牧。下列区域应当实行封山禁牧:

(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地;

(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的林地;

(三)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冠下造林地;

(四)城镇、村屯、道路绿化形成的林地;

(五)划定的湿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