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封山禁牧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保护林地植被,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区域实行封山禁牧。下列区域应当实行封山禁牧:(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地;(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的林地;(三)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冠下造林地;(四)城镇、村屯、道路绿化形成的林地;(五)划定的湿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