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途经本站的木材或者树木。对未取得相关证件运输木材或者树木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押所运木材或者树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