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集体或者个人申请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

更新造林保证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采伐林木的集体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更新造林保证金全额退还。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