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第二十二条有效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林木采伐后,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并对采伐的木材加盖统一制发的检木号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