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保护和管理;商品林由经营者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