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利用第十六条有效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将其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或者用于依法融资抵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