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营森林的国有单位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