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营森林的国有单位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