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利用林地从事养蚕、养鹿、养蛙、种参等养殖业、种植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林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确定收费标准的,采取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