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以适当方式向被征收人介绍评估的基本方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其存在的错误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