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评估第二十四条有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