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三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人民政府最终通过、同意、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概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额度。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包括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他项费用。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并存储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开设或者授权开设的专用账户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