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三日内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六)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