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专项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通过。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时,被征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百分之五十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房屋征收的区域范围;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原则及程序;

(三)补偿方式;

(四)补助及奖励政策;

(五)搬迁费、安置费标准;

(六)经济损失补偿标准;

(七)房屋所有权人认定方式;

(八)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确定方式;

(九)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方式;

(十)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