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

鼓励公民建立个人(家庭)档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