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鼓励公民建立个人(家庭)档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