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