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馆库、档案信息化工程等所需经费。档案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及日常管理等。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