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档案管理人员因过失或故意损坏、涂改、销毁他人人事档案或其它重要档案资料,给他人、集体或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