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含五十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砍伐树木者需按照规定向树木所有者缴纳补偿费,同时按照砍一株补栽五株的比例,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定地点补栽,补栽树木的所有权归国家。不进行补栽的,按照实际造价承担补栽费用。移植树木必须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或者在其指导下进行,补栽或者移植的树木须保活三年。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损坏(毁)的责任人,应当向绿地、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所有者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