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或者改作他用。

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已建成的绿地、各种园林绿化设施和规划预留公共绿地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土地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后方可施工。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绿地、各种园林绿化设施和预留公共绿地的,施工前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缴纳补偿费,并须按期恢复,绿化恢复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验收。

建设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现场及周围的绿地、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