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安排一定数额的水土保持资金,并要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水土保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