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