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的坡耕地,应采取修筑梯田、串植物带、挖筑环山截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冲刷沟内须修筑谷坊,进行沟头防护。边坡应采取植物护坡或其他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