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垦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