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开垦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