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开垦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

已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耕种。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