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首次登记证明;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六)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

(七)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九)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