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二)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首次登记证明;(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六)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七)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九)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