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条有效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