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首次登记证明;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六)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
(七)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九)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