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负责所在村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承包经营人是该农田的保护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人有开发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制止任何毁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