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永久基本农田的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