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永久基本农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坟和非农业生产性建房;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四)擅自倾倒垃圾、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毁坏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农田防护林,排放对农田有害的污水;

(六)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