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用的,经依法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