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其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由原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收回,并重新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