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其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由原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收回,并重新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