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除依法缴纳税费外,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