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治安管理第九条有效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