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能力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公安机关应当为公共交通经营者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培训提供指导。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