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治安管理第十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能力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公安机关应当为公共交通经营者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